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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令規劃3
https://www.zhengyang103.url.tw/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性侵害暨性騷擾法令』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聲明啟事

 正陽保全()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性騷    

擾防治法第七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條與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條,特頒佈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一、本公司承諾,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與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

   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以杜絕性侵害與性騷擾之發生。

 

二、本公司承諾,定期實施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

   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

   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本公司承諾,訂立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措施,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或疑似情

   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四、本公司承諾,訂定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辦法,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協助遭受

   性騷擾之員工提出申訴或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五、本公司承諾,秉持保密、客觀、公正、公平等原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敏

   銳覺察當事人間是否有權力不對等之情事,並採取適當的調查措施,以發現

   真實,避免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六、本公司禁止對通報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或協助他人

   申訴或調查之員工,採取任何之報復行為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七、本公司承諾,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一經調查屬實,將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

   或其他處分,必要時得逕行解雇,並對行為人予以追蹤、考核和監督,以避

   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行為之產生。

 

八、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人人有責,本公司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個免於

   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要點適用於所屬員工或受服務人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

四、本要點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或營業環境,消除工作或營業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或受服務人員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

五、應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六、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82850686*9

    專線傳真:02-82837320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wansian101@gmail.com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七、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委員。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十、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主管機關。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命其迴避。

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三、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四、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五、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六、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1.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2.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3.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4.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5.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6.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7.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8.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9.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七、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十八、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職、降職、減薪…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侵害、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九、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二十、本要點對於在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二十一、本要點經核定公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性騷擾防治法

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範本)

一、目的:

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單位)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稱性騷擾,包括: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措施。

三、本措施適用於所屬員工(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實習生皆屬之)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及所屬員工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本措施所訂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單位提起;其他發生於本單位場域(指由雇主所提供,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員工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之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得向本單位提出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行為人為本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時,應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行為人為雇主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非屬軍公教人員者)除依本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提出雇主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之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

()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14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派遣勞工遭受本單位所屬人員性騷擾時,本單位應受理申訴並與派遣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單位及當事人。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欲撤回申訴者,應由申訴人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單位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14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另涉及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復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五、本單位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

()本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人至(以奇數為宜)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1/2,男性代表以1/3以上為宜,並得視需要參考衛生福利部建置之「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網址:https://expert.mohw.gov.tw/),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1/2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六、迴避原則: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1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委員會命其迴避。

七、本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益。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八、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經本委員會審查不受理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新北市政府。

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非本委員會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十、調查時程: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次日起7日內進行調查,並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延長以1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十一、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本單位將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調查及處理結果(含理由)。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20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申復,由本單位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並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本單位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且將調查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新北市政府當事人如不服調查單位之申訴調查結果,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當事人如不服再申訴調查結果,可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行政處分影本、訴願書至新北市政府,由新北市政府層轉訴願管轄機關衛生福利部審議,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本單位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並密封存檔3年。

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以書面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四、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十五、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82850686

   真:02-82837320

電子信箱:lhp0222@gmail.com

各部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