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暨性骚扰法令』
正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禁止性侵害暨性骚扰』声明启事
正阳保全(股)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条、性骚
扰防治法第七条、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第四条与
性骚扰防治准则第四条,特颁布禁止性侵害暨性骚扰之书面声明。
一、本公司承诺,保护员工不受性侵害与性骚扰之威胁,建立友善的工作环境,
提升主管与员工性别平权之观念,以杜绝性侵害与性骚扰之发生。
二、本公司承诺,定期实施防治性侵害及性骚扰之教育训练,并於员工在职训练
或工作坊中,合理规划性别平权、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相关课程,并将相关
资讯於工作场所显著之处公开揭示。
三、本公司承诺,订立性侵害暨性骚扰防治措施,如有性侵害、性骚扰或疑似情
事发生时,应即检讨、改善防治措施。
四、本公司承诺,订定性骚扰申诉及惩戒办法,设置性骚扰申诉管道,协助遭受
性骚扰之员工提出申诉或进行后续法律程序。
五、本公司承诺,秉持保密、客观、公正、公平等原则处理性骚扰申诉事件,敏
锐觉察当事人间是否有权力不对等之情事,并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以发现
真实,避免受害人遭受二度伤害。
六、本公司禁止对通报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提出性骚扰事件申诉、或协助他人
申诉或调查之员工,采取任何之报复行为或不当之差别待遇。
七、本公司承诺,性侵害或性骚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将对行为人为适当之惩处
或其他处分,必要时得迳行解雇,并对行为人予以追踪、考核和监督,以避
免再度性骚扰或报复行为之产生。
八、防治性侵害及性骚扰人人有责,本公司所有员工均有责任协助确保一个免於
性骚扰之工作环境。
正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
一、为防治性骚扰及保护被害人之权益,依性骚扰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订定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性侵害,系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一款及其特别法之罪。
本要点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三、本要点适用於所属员工或受服务人员应适用性骚扰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骚扰行为,但性侵害、性骚扰行为应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或性别平等教育法处理者,不适用本办法。
四、本要点应防治性侵害及性骚扰行为之发生,建立友善的工作或营业环境,消除工作或营业环境内源自於性或性别的敌意因素,以保护员工或受服务人员不受性侵害及性骚扰之威胁。
五、应每年定期举办或鼓励人员参与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相关教育训练,并於员工在职训练或工作坊中,合理规划性别平权及性骚扰防治相关课程。参加者将给予公差登记及经费补助。
六、受理性骚扰申诉之管道如下:
专线电话:02-82850686*9
专线传真:02-82837320
专用信箱或电子信箱:wansian101@gmail.com
受理性骚扰申诉后,将指定专责处理人员协调处理。
七、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骚扰之情形时,采取立即且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护被害人之权益及隐私。
(二)对所属场域空间安全之维护或改善。
(三)对行为人之惩处。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为受理性骚扰申诉及调查案件,设置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名,并为会议主席,主席因故无法主持会议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之;调查单位成员有二人以上者,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并得视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调查单位委员。
本委员会之调查,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到场说明,并得邀请具相关学识经验丰富者协助。
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之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服务或就学之单位及职称、住所或居所、联络电话。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职业、住所或居所、联络电话。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职业、住所或居所、联络电话,并检附委任书。
(四)申诉之事实内容及相关证据。
(五)申诉之年月日。
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不合前项规定,而其情形可补正者,应通知申诉人於十四日内补正。
十、性骚扰之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不予受理:
(一) 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未於前条第三项所定期限内补正者。
(二) 同一事件已调查完毕,并将调查结果函复当事人者。
不受理性骚扰申诉时,应於申诉或移送到达二十日内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应副知主管机关。
十一、性骚扰事件之申诉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事件之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四)於该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
性骚扰事件申诉之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得申请回避∶
(一)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
(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调查有偏颇之虞者。
前项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向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为之,并应为适当之释明;被申请回避之调查人员,对於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
被申请回避之调查人员在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就该申请事件为准驳前,应停止调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应为必要处置。
调查人员有第一项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当事人申请回避者,应由该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命其回避。
十二、性骚扰申诉事件应自接获申诉或移送申诉案件到达七日内开始调查,并於二个月内调查完成,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
十三、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作成决议前,得由申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书面撤回其申诉;申诉经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为申诉。
十四、处理性骚扰申诉事件之所有人员,对於当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除有调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违反者,主任委员应终止其参与,并得视其情节依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及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其选、聘任。
十五、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应有委员半数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并应有半数以上出席委员之同意始得作成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於主席。
十六、调查性骚扰事件时,应依照下列调查原则为之:
1.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以不公开之方式为之,并保护当事人之隐私及人格法益。
2.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秉持客观、公正、专业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之机会。
3.被害人之陈述明确,已无询问必要者,应避免重复询问。
4.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到场说明,并得邀请相关学识经验者协助。
5.性骚扰事件之当事人或证人有权力不对等之情形时,应避免其对质。
6.调查人员因调查之必要,得於不违反保密义务范围内另作成书面资料,交由当事人阅览或告以要旨。
7.处理性骚扰事件之所有人员,对於当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份之资料,除有调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
8.性骚扰事件调查过程中,得视当事人之身心状况,主动转介或提供心理辅导及法律协助。
9.对於在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侦察或审理程序中,为申诉、告诉、告发、提起诉讼、作证、提供协助或其他参与行为之人,不得为不当之差别待遇。
十七、就性骚扰事件调查及处理结果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新北市政府社会局。
书面通知内容应包括处理结果之理由、再申诉之期限为调查通知到达次日起三十日内,及再申诉机关为新北市性骚扰防治委员会。
十八、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经调查属实,应视情节轻重,对加害人为适当之惩处,如申诫、记过、调职、降职、减薪…等,并予以追踪、考核及监督,避免再度性侵害、性骚扰或报复情事发生。
十九、受雇人、机构负责人,利用执行职务之便,对他人为性侵害或性骚扰,被害人若依性骚扰防治法第九条第二项后段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受雇人、机构负责人对被害人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时, 正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适当之协助。
二十、本要点对於在接受服务之人员间发生之性骚扰事件,亦适用之。正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虽非加害人所属单位,於接获性骚扰申诉时,仍应采取适当之紧急处理,并应於七日内将申诉书及相关资料移送新北市政府社会局。
二十一、本要点经核定公布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性骚扰防治法
正阳公寓大厦管理维护有限公司 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措施
(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及性骚扰防治法范本)
一、目的:
正阳公寓大厦管理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为保障性别工作权平等,防治性骚扰行为发生,建立性骚扰事件申诉管道,并确实维护当事人之权益,依「性骚扰防治法」、「性骚扰防治准则」、「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性别工作平等法」、「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订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称性骚扰,包括:
(一)性别工作平等法之性骚扰,谓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雇者於执行职务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2.雇主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升迁、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件。
(二)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适用前项第一款性别工作平等法所称之性骚扰事件者,不适用同一项第二款性骚扰防治法所称之性骚扰事件。
性侵害、性骚扰行为适用性别平等教育法者,不适用本措施。
三、本措施适用於所属员工(受雇者、派遣劳工、技术生、实习生皆属之)执行职务时,遭任何人性骚扰;及所属员工遭任何人申诉性骚扰事件。
四、受理申诉之处理程序如下:
(一)本措施所订性骚扰事件之申诉,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单位提起;其他发生於本单位场域(指由雇主所提供,使员工履行契约提供劳务或使求职者前来应徵之场所。员工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场所工作者,雇主应为工作环境性骚扰风险类型辨识、提供必要防护措施,并事前详为告知员工)之性骚扰事件,受害人得向本单位提出申诉。
(二)适用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申诉案件,行为人为本单位之最高负责人时,应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诉,经受理后即应进行调查。
(三)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之性骚扰申诉案件,行为人为雇主时,受雇者或求职者(非属军公教人员者)除依本单位内部管道申诉外,亦得向劳务提供地主管机关提出雇主涉及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3条之申诉。
(四)适用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申诉案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内为之。
(五)申诉应以书面载明下列事项,必要时并得以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但应於14日内以书面补正:
1.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服务机关或就学单位、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服务机关、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如为委任代理人并应检附委任书。
3.申诉事实发生日期、内容、相关事证或人证。
4.申诉之年、月、日。
(六)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之性骚扰申诉案件,派遣劳工遭受本单位所属人员性骚扰时,本单位应受理申诉并与派遣单位共同调查,将结果通知派遣单位及当事人。
(七)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审议期间欲撤回申诉者,应由申诉人以书面为之,於送达本单位后即予结案,并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诉。
(八)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予受理:
1.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经通知补正,仍未於14日内补正。
2.同一事件已调查完毕,并将调查结果函复当事人;另涉及职场性骚扰案件之申复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诉逾申诉期限者。
五、本单位设置性骚扰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处理性骚扰事件之申诉:
(一)本委员会由劳资双方代表共同组成处理及调查性骚扰案件。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1名,并为会议主席,主席因故无法主持会议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之;置委员○人至○人(以奇数为宜),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1/2,男性代表以1/3以上为宜,并得视需要参考卫生福利部建置之「性骚扰调查专业人才库」(网址:https://expert.mohw.gov.tw/),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成员。
(二)委员会开会时,应有全体人数1/2以上出席方得开会,有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於召集人。
六、回避原则:
(一)性骚扰事件申诉之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自行回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事件之当事人时。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4.於该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
(二)性骚扰事件申诉之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得申请回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
2.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调查有偏颇之虞者。
(三)前款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向本委员会提出,并应为适当之释明;被申请回避之调查人员,对於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
(四)被申请回避之调查人员在本委员会就该申请事件为准驳前,应停止调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应为必要处置。
(五)调查人员有第1款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当事人申请回避者,应由本委员会命其回避。
七、本委员会调查性骚扰事件时,应依下列调查原则为之:
(一)性骚扰事件的调查应以不公开方式为之,并保护当事人之隐私与人格法益。
(二)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秉持客观、公正专业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机会。
(三)被害人之陈述明确,已无询问之必要者,应避免重复询问。
(四)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到场说明,并得邀请相关学识经验者协助。
(五)性骚扰事件之当事人或证人有权力不对等之情形时,应避免其对质。
(六)调查人员因调查之必要,得於不违反保密义务范围内另作成书面资料,交由当事人阅览或告以要旨。
(七)处理性骚扰事件之所有人员,对於当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除有调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如有泄密时,应依刑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处罚。
(八)对於在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侦查或审理程序中,为申诉、告诉、告发、提起诉讼、作证、提供协助或其他参与行为之人,不得为不当之差别待遇。
八、适用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申诉案件如经本委员会审查不受理时,应於申诉或移送到达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副知新北市政府。
九、适用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申诉案件,如非本委员会受理之性骚扰申诉案件,应於7日内将申诉书及相关资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机关处理。
十、调查时程:
确认受理之申诉案件,应於申诉提出或移送申诉案件到达之次日起7日内进行调查,并2个月内调查完毕,必要时得延长1个月,延长以1次为限,并通知当事人。
十一、调查结果通知及救济途径:
(一)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之性骚扰事件,本单位将以书面通知申诉人及被申诉人调查及处理结果(含理由)。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者,得於20日内以书面附具理由提出申复,由本单位另召开会议决议处理之,并应於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诉人及被申诉人。申诉案经结案后,不得对同一事由再提申诉。
(二)适用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事件,本单位对性骚扰事件调查及处理结果应以书面作成决议,书面内容应包括处理结果之理由、提起救济之期限及受理机关,且将调查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新北市政府。当事人如不服调查单位之申诉调查结果,得於调查期限届满或调查结果通知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向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诉。当事人如不服再申诉调查结果,可於通知到达之次日起30日内检附行政处分影本、诉愿书至新北市政府,由新北市政府层转诉愿管辖机关卫生福利部审议,如不服诉愿决定,得於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2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单位应将申诉案件之处理经过作成书面纪录,并密封存档3年。
十二、惩处、追踪、考核及监督:
性骚扰行为经调查属实,雇主应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诉人作成调整职务、惩处或其他适当处理,并以书面移送相关单位执行有关事项,并予以追踪、考核及监督,避免再度性骚扰或报复之情事发生。
十三、当事人有辅导、医疗等需要者,本单位得协助转介至专业辅导或医疗机构。
十四、每年定期举办或鼓励人员参与性骚扰防治相关教育训练,并於员工在职训练,合理规划性别平权及性骚扰防治相关课程。参加者将给予公假登记。
十五、性骚扰申诉之管道如下:
专线电话:02-82850686
传 真:02-82837320
电子信箱:lhp0222@gmail.com
各部门知有性骚扰事件发生,应立即派员作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并协助被害人申诉事宜,本单位受理性骚扰申诉后,将指定专责处理人员协调处理。